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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商场进场费如何签合有讲究

一、进场费是什么?

随着外资商超及本土商超的的兴起,城市综合体不断增加,各大品牌的商品及众多的经销部需要通过商超及城市共同体作为作线下销售的主要平台及网上销售的体验店及形象展示,各商超均会按一定的标准向供贷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名目繁多,包括并不限于促销费、管理费、赠品费、展示费、花车费、店庆费、节庆费、商品损耗费、上架费、销售返利、场所租赁费、配送费、仓储费、证照费、培训费、检测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等等。

当商超在向供货商收取这些费用是,均在供应商进场就基本形成了固定的合同,而这些合同签订方式的不同,均会对商超及供应商的的税收产生重大的影响,当税收越来越为企业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对企业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在实务中,由于商超对中小供应商均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合同的签订往往是有利于商超的,由于增值税属于链条税,就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多付出的税金就是商超的利润的另类来源,在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普遍不好的情况下,如企业的财务人员不认真研读税法,会对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极为不利。

二、解析税法

有关商超收取进场费用的税法主要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的2004年第36号文,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商业企业向供贷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贷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不属于一平价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服务业交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第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按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不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基本情况:

ABC是一家商贸企业,需要在武汉某连锁超市进行货物销售,其与商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均不属于小微企业。在企业与商超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的有关收费的协议如下。

1、进场一次性收取进场费96000元。

2、商超每月收取仓储费15000元

3、商超按每月商超对外销售金额的1.5%收取促销管理费,预计企业每月供货价格为200万元,商超对外售价300万元,均为含税价。

4、商超每个固定的节日均收取店节费1万元,全年共8个节日收费,共计8万元。

四、商超涉税分析:

第一、进场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交税为96000/<1+6%>*6%=5433.96元.

第二、商超收到仓储费也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为15000<1+6%>*6%=849.06元

第三、商超收取的促销管理费与销售金额有关,属于平价返利,需进项税额转出为45000万元/<1+13>*13%=5176.99元.

第四、商超收取店庆费也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交的增值税为

80000<1+6%>*6%=4528.30元.

第五、 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商超需交纳增值税5433.96+849.06+5176.99+4528.30=15988.31元.

这个税收支出部分,主要在于是这个与销售数理挂钩的部分税负比较高,其适用的税率为13%.必须指出的时,商超在收到这笔款项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作为ABC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会增加5176.99的成本支出,对双方而言,是个双输的结果.

五、商超与企业可采取的一致行动

由于本案例中,收费唯一实行13%税率是按对外销售金额1.5%收取促销管理费的那笔,预计每月收费45000万元,如果商超将其固定下来,每月需收费54000元,则企业适用的税率为6%。应交的增值税为45000/<1+6%>*6%=2547.17,净收益为42452.83元.为原方案的收益去39823.01元新增收益2629.82.元还有几个明显的好处.

第一、对商超而言,进项税额转出冲减产成本,企业的收入减少,会导致与收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减少,会对净利润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另如果商超对所有的供应商均采用这一方式收取促销管理费,对它的收入规模会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的,而收入也是商超重要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二、对ABC公司而言,商超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2547.16元,相当于企业能新增等额的利润总额。

所以适当的变更合同方式,是一个共赢的局面。

六,本案例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商超在与供货商签协议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服务额挂钩,才能有效的降低税负。

第三、签订类似合同有两大关键控制点需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收费不能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的联系

2、商场一定得向供货方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第四、合同是谈出来的,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双方的合作及适当的妥协是达成双赢合同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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