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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税务案例解读——以报损之名行偷税之实

一、 案例基本情况

某生产企业主要产食品,年销售收入约5000万元,税务机关的2018年组织的税务稽查中,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其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为25%,发现了如下的异常情况:

第一、该企业在2017年总共报废原材料及产成品约300万,达到销售收入的6%与其他同行业的食品加工业的报废比例约1.明显偏高。

第二、该企业的财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13

贷:原材料 100

产成品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

借:管理费用 413

贷:待处理财务损溢 413

第三、企业在提交税务机关的检查的检查中,原材料报废的原因为企业购进的面粉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完毕,造成不能继续使用,通过了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有企业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书面声明的存货的报废声明;企业的存货报废中,主要是某商超退回的已过效期的产成品,

第四、税务机关检查的结果:税务机关对原材料的报废在检查完企业提交的全套资料并实地查看仓库及询问相关人员时,认为原材料的报废不存在问题,但税务机关同时发出,产成品退货并没有发现商超的退货单,企业的入库单,特别是没有对商超冲红的发票,并且在企业出现了许多诸如以下比较奇怪的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5万元

贷:应付账款--某商超5万元

经询问题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说是因为商超每次都有退货,企业并不冲红发票,采用换票不换票的方式来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在食品行业中这也是管理方式,对税收没有影响,虽不符合税务的规范,但基本还是可以理解及包容的,但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及仓库部门提供内部的出入库原始记录时,均只能提供一部分,大约50万,通过仔细询问,借助税务政策强大的威力,最终企业财务人员不得承认,报废存货有50万,的确来源于该商超,但其他250万,实际是销售给了个人及其他不要开具发票的其他单位,钱都打入了老板的个人银行账户,合计452万元。税务机关当时作了笔录,并取得了老板的银行流水。

二、案例的分析及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在取得相关的证据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得出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原材料的报废,为因为效期的问题,而非企业的管理不善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故其对应的13万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要求企业作如下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

第二,对个人及其他单位的销售作如下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老板452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2,货未交增值税52

第三,对应交的附加税费调整,不考虑印花税,假定企业的附加税费比例是增值税的10%,,未交增值税为52-13=39万元,应交的附加税费为3.9万元,,相应的财务处理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9万元,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3.9万元.

第四,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首先算出对损益的影响:400-3.9=396.10万元,,相关的财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2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9.025.

第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省略,且对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的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应补交的增值为39万元,附加税费为3.9万,企业所得税为99.025万,合计141.925万元,由于企业是采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的缴税款,税务机关给了企业141.925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

三、给企业及财务人员的启示:

第一,存货的报废并不必然导致企业原材料购进进项税额的转出,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只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下造成存货毁损才需要,它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的丢失,盗窃,霉变,或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财产没收,不动产拆除等,因到了效期,以又非管理不善,只是正常经营的一部分,所以无需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必须准确领会税务的实质,否则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用报废的存货作为隐藏企业收入的方法,在许多企业中并不新鲜,但企业的手法粗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在某一个客户,分散化原则没有做好。

2、没有与其他部门配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链

3、财务处理是不规范的,如已视作是退货及换货,处理成应付账款,不如处理成应收账款,当然企业最高明的作法是作备查账,也就是在换贷的当天同时作入库及出库,也就是同时出现等金额的红字送货单,蓝字送货单,与其他关送货单一起勾成一张发票,税务机关是很难看出的。

4、存货的报废不作扎堆,而是应该每月都有处理,这样才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5、对工业企业而言,隐藏收入的手段应很多,不能在一只羊上将毛耗尽。

第三,在跟税务机关打交通过程中,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老道,应在实务中比税务机关更专业才行,特别是在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去承认什么,说不知道反而更有效,如本例中,如财务人员不承认是部分钱打给了老板账上,估计税务人员好象办法也不多。

第四,企业应认识到,税务机关来查账是带有任务指标的,完全不出血做不到,但得降低税务机关的预期,它就是账一定作作好,必要的感情投入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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